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森林防火形势,浦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在高位推进网格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共享网格化工作经验,打、防、控立体化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特别有效的维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清明前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县公安局党委的指挥下,县生态安全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生态安全警察大队)重拳出击,从严查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速破多起森林火灾案件,多名火灾肇事者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泉水镇坭江村“4.4”森林火灾案
2022年4月4日,泉水镇坭水江村委庞某某因扫墓祭祖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引发山火,酿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高达400多亩,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目前,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泉水镇横流村委森林火灾案
2022年4月7日,泉水镇横流村委张某某因擅自野外用火清荒炼山,导致火势蔓延四周山林,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00多亩。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城街道中心村委森林火灾案
2022年4月8日,江城街道中心村委山岐麓附近一带林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90多亩。经查,该森林火灾系嫌疑人扫墓期间,燃放鞭炮导致坟墓边的山草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火。目前,该案已立刑事案件进一步侦办。
乐民镇高山村委森林火灾案
2022年4月7日,乐民镇高山村委上高山村“大麓岐”发生森林火灾。经查,此次森林火灾是因村民覃某某炼山引起,该案由公安机关移交林业部门处理,林业部门已对违法行为人覃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违反禁火令,违规野外用火 不仅面临高额赔偿 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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