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浦北县原县委书记韦业葵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韦业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韦业葵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办公室主任、浦北县人民政府县长、浦北县委书记职务便利,为陆某、覃某禧等14人以及企业在工程项目承揽、房地产项目配套费减免、工程款拨付、国有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84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1647.9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业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第二起受贿事实中,被告人韦业葵与黄某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业葵积极参与犯罪,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韦业葵到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出大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韦业葵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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