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供银行卡号帮助网络诈骗团伙进账120多万获刑
近日,由浦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浦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是浦北县判决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宁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用其本人身份证先后办理了17张银行卡,并将卡号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从中获利1万多元。至案发时,宁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及网络诈骗18起,涉案金额合计120多万元。
经查,汇入宁某名下账户的大额资金均来自受骗的大龄单身青年,受骗人涉及多个省市。诈骗团伙分工合作,通过添加受害人微信以谈恋爱或生意投资为由获取受害人信任,之后便以邮寄给受害人的资金及证件的包裹被海关扣押为名,要求受害人帮其支付大额清关费,接着让受害人添加所谓快递公司的微信,由快递公司向被害人提出将钱转入宁某账户的要求。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网络诈骗活动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呈现组织化态势,进而衍生了大量的黑色产业链。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贪图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沦为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犯罪的“工具”,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宁某的处理结果警告还在法律边缘试探的人员,切莫贪小利,为虎作伥,善学法律知识,莫让贪婪触及法律底线,让自己身陷囹圄。
法律小课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退关、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浦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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