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门诊医疗统筹相关政策的说明
为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我县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的确定和门诊统筹及个人(家庭)账户政策,及时参保缴费并根据需要合理有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取药,切实减轻看病就医负担。现将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门诊医疗统筹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国家、自治区都会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桂医保发〔2020〕46号和钦市税发〔2020〕42号文规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
目前,是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广大城乡居民可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或支付宝的“城市服务”平台、移动智能终端(pos机)以及到已上线的金融机构柜台或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等进行缴费。
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政策,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现行门诊医疗统筹政策为:
根据医保发〔2019〕30号和桂医保发〔2019〕23号文规定,我县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统筹,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医疗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
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原有个人(家庭)账户资金有结余的(2019年度前),可以继续使用,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一般诊疗费、诊查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也可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个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使用不设期限,用完即止。
1.筹资标准。门诊医疗统筹从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门诊医疗保障,参保个人不缴费,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个人(家庭)账户。
2.定点医疗。参保人员选择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
①一般诊疗费支付。取消药品加成的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达到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后,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
②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卫生院报销比例为65%,一般诊疗费报销8.5元/次;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75%,一般诊疗费报销5元/次。
③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乡镇(社区)卫生院每人每日不超过47.5元(含);村卫生室每人每日不超过27.5元(含);202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