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讲义气”帮兄弟教训人 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劳某良自以为“讲义气”,帮兄弟教训人,不料触犯刑律。10月13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劳某良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6月5日晚,劳某良和劳某修(在逃)等人在劳某超家中饮酒,席上劳某修说“武利仔”追求他的女朋友,大家便提议到武利街教训他。随后,劳某良等人在劳某超家中拿了钢管、平头刀等放在劳某超的汽车上,驾车到武利街寻找“武利仔”殴打,但未果。次日凌晨,劳某良等人来到浦北县白石水镇南明村委会强兴农庄门口时,看到梁某俊、宁某坤等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往武利镇方向行驶。劳某良等人以为梁某俊等人是“武利仔”,便下车持平头刀殴打梁某俊、宁某坤,致宁某坤左膝钝伤,梁某俊右肩及右前臂钝伤。劳某良等人还将梁某俊的摩托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摩托车价值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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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劳某良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劳某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上述刑罚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的,均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劳某良结伙持平头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法律依据。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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