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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的“代价”|高中生向同学伸“黑手”被判刑
身为高中生,不想着搞好学习,却沾染了赌博的不良嗜好,沉迷于网络赌博还动起了歪念头,两次将小偷小摸的“黑手”伸向了同校同学,最终其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郭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郭某辉由于沉迷网络赌博,赌输钱后想回本,于2019年10月10日下午到某中学A栋学生宿舍盗窃现金共2,800元人民币,后将盗得的2,800元现金全部存进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之后其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再次回到某中学A栋学生宿舍盗窃现金共2,950元,后将盗得的2,900元现金存入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余下50元现金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郭某辉共盗窃财物5,750元。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郭某辉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辉与其父母于2019年10月14日与浦北县某中学签订了退学协议,被告人郭某辉家属已经全部退还被盗的现金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辉犯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辉家属已经将盗取的现金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悔过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除了学习,在业余时间,根据自己的喜好发展良好的、高雅的兴趣和爱好来缓解学习的压力无可厚非,但是将“网络赌博”当成嗜好,显然是有悖于学生身份的,就像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郭某辉,沉迷于网络赌博,没有钱赌博就把“黑手”伸向同学,将盗窃的钱财供自己玩乐,最终他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逃不脱法律的惩罚。因此,作为学生,不仅要提高自制力和明辨是非能力,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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