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结合国家、自治区新一轮就业促进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就业政策覆盖面,对原有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优化完善,为全区管理该项资金提供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据。 与原有的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更新后的《办法》新增了补贴项目、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简化了有关补贴业务的办理手续。 一、新增补贴项目 一是新增职业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二是新增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通过项目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三是新增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按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和培训协议约定,给予培训机构一定补助。 二、提高补贴标准 一是提高部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将就业技能培训各等级补贴标准均提高20%以上。 二是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三是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 四是提高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将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由1000元统一提高至2000元。 三、扩大享受对象范围 一是将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扩大到毕业年度前1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在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参加退役后适应性培训的年度退役士兵。 二是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带动就业补贴范围扩大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是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 四是将求职创业补贴人群扩大至毕业学年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四、简化办理手续 一是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二是简化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三是实施一次审批原则。要求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初次申请时限时办理,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据了解,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修订后的《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