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银企“春风行动”】房地产优惠政策来了!
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并选择我市建筑企业施工的开发项目,由企业申请,可予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钦政办规〔2020〕1号)。
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及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自即日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承诺书后,可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钦政办规〔2020〕1号)。
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钦政办规〔2020〕1号)。
阶段性下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 自即日起,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可下调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到现标准的10%。新增缴存的预售资金,不实施资金监管,可全额专项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或购买材料、设备等款项。疫情防控解除后恢复执行原资金监管制度(钦政办规〔2020〕1号)。
阶段性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 自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形象进度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钦政办规〔2020〕1号)。
顺延工期和交付期限,不计违约责任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钦政办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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