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浦北县税务局支持 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防护救治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支持物资供应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鼓励公益捐赠 8.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可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0.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符合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附件:应对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浦北县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