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最高刑期25年!博白县法院对叶富林等31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4月16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富林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叶富林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飞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0万元,罚金人民币96000元。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开始,被告人叶富林为追求黑道名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陈飞虎、陈棠宾、林天翊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通过逞强斗狠,彰显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2006年后,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陈飞虎、叶吉利、陈棠宾、林天翊、叶长江、叶长城、罗卢东、罗卢生、陈剑虹、朱文达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罗盛隆、翁公武、朱新海、王家锦、庞承龙、张均坪、香松超、陈科宏、张屏、罗世荣、张永、黄道环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排除竞争对手,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垄断浦北县石埇镇的赌场、香蕉包装纸箱销售市场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获取的非法利益为该组织人员发放工资,提供住宿、伙食、娱乐方面的支出,以及出事后由该组织负责“善后处理”,以此作为笼络、控制该组织人员和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壮大的方式。多年来,该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浦北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富林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维持组织的稳定,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博白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以及被告人的家属共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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