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岁的余某原本拥有令人艳羡的生活,从小家境宽裕,适龄时期便开始读书,大学毕业后更是成为了一名令人崇敬的人民警察,上世纪九十年代又调任镇政府计生干部,妻子是中学教师,孩子目前正在念大学。但在这样岁月静好的日子里,余某却渐渐释放了内心的恶魔......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余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8月的某一天,余某到他的亲弟弟家中,邀请他年仅十五岁的亲侄女花花(化名)一起去玩。随后他将花花带到位于某中学的宿舍,并告知她第二天再带她回家。当天,余某到银行的柜台取了3000元,带花花到商店给其买了两套衣服和三套内衣。当晚花花洗完澡后,他在卫生间处强行将花花抱住,并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花花大声喊叫并挣脱跑到客厅。接着,余某以为花花量身高为由抓住其手和头发,花花再次挣脱后跑到街上、学校操场躲避。因花花在该处只认识余某,而且天色已晚,故只能回到余某住处居住。但余某却又以拿眼镜为由强行推开花花房门,花花于是再次跑到校园里躲避,后因受到余某威胁和恐吓,只能再回到余某住处居住。次日,余某在客厅用言语对花花进行猥亵。次日下午,花花在客厅处收拾衣物准备回家时,余某强行拉花花到房间,不顾她的哭喊反抗,对花花进行了奸淫,并威胁其不能把这件事情告诉任何人。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胁迫、利诱的手段,奸淫未成年的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予以严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当事情发生时,第一选择就是“跑”(即逃离施害现场和施害人);当不幸的事情正在发生,受害人要尽力抵抗,也要在对方身上留下抓挠的痕迹;当不幸的事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可以自己去派出所,可以拨打报警电话,也可以由亲友代为报警,同时不要清洗身体的任何部位,以便进行身体的伤情鉴定。 (来源: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