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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在学校好好读书的高某,却应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而早过地辍学在家。当高某外出打工回来后,邀请朋友在夜宵摊吃夜宵时,错把行人张某当成曾经欺负过自己的“仇家”,便纠集人员对张某实施打击报复,最终导致张某受轻微伤,高某也为自己一时冲动的不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锒铛入狱。近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五个月。
1997出生的高某家住浦北县小江镇,本应在学校好好读书的他,却应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而早过地辍学在家,后在外打工。2015年2月15日0时许,高某外出打工回来后,便邀请一些和自己年龄相仿的朋友在县城夜宵摊一起吃夜宵、喝酒、聊天。期间,高某因肚子不舒服便走到浦北县民兴路盛世百汇超市门口附近欲小便时,误以为当时超市斜对面“福旺云吞店”内的张某曾殴打过其。在没有确认张某是否殴打过其的情况下,高某随即回到附近喝酒的夜宵摊纠集了阿南、“龙额”、“豆腐”等多人窜至“福旺云吞店”处,持凳子、啤酒瓶、刀具等无故对张某实施追赶、殴打,导致张某全身多处刀刺伤、右食指伸肌腱断裂。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于2015年2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日,浦北县公安局以高某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浦北县行政拘留所执行。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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