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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方] 浦北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贩卖毒品案!大家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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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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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遏制毒品蔓延势头,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2024年6月20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并集中宣判,2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浦北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向犯罪分子传达了涉毒零容忍的执法决心。
      扫除毒害,禁毒有我,浦北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禁毒斗争,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毒品犯罪,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同时,聚焦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努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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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苏某(另案处理)共谋到灵山县佛子镇购买了100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次日凌晨在浦北县福旺镇某街道将10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出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其中2600元毒资扫码支付到苏某某的微信账户,苏某某再将2600元毒资转至苏某的微信账户。
      2024年1月16日晚,李某某在位于浦北县福旺镇其家附近的某街道路口处将1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出卖给梁某某,梁某某支付300元现金给李某某收取。过了二十分左右,因烟弹内的烟油不足,梁某某向李某某再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并通过现金和微信扫码支付了300元给李某某。当晚,梁某某与他人将购买的2颗电子烟烟弹吸食后,将这2颗电子烟烟弹带回家中。同年2月1日,公安机关在梁某某家中查获该2 颗已吸食电子烟烟弹。经鉴定,查获的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意见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与他人共谋购买、出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贩养吸”贩卖冰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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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到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中,2023年5月9日,吸毒人员谭某联系陶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陶某某同意并通过微信收取谭某转入的1000元毒资后,微信联系“二十一”梁某某(未归案)购买了 900元毒品冰毒,并将“二十一”藏匿毒品的地点通过微信发照片给谭某,从中获利100元。2024年2月20日,吸毒人员“老鼠”联系陶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回来一起吸食,约定由“老鼠”出资700元,加上陶某莫欠“老鼠”的240元,另外陶某某再出资60元。陶某某同意并收取了“老鼠”微信转账700元毒资后,联系“二十一”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但由于钱不够,只微信转账支付了700元。陶某某找“二十一”拿到毒品冰毒后和“老鼠”、“五吒”一起将毒品吸食完毕。


法院审理意见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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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感觉判处不够重,碰这东西就应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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