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庭大作】寨圩法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不关心,法院也管!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寨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被告陈某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承办法官秦强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被告陈某某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承办法官向被告家属送达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3日生育女儿陈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协议婚生女儿陈某由原告詹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女儿陈某年满十八周岁,对于女儿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但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陈某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故原告詹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秦法官还了解到被告陈某某不仅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对女儿陈某的日常生活、学习关心也不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作为父亲角色的家庭教育缺失。
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陈某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承办法官向被告陈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切实履行对女儿陈某的抚养义务,及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多关注、了解女儿的生活、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陪伴,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由于被告陈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秦法官将家庭教育令送达至被告家属手中,让家属督促被告履行义务。
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实施家庭教育,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作用,加强亲自陪伴等,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让子女健康成长。
父母的离异,家庭的破碎和变故、家庭成员的更替,子女没有选择权,父母更应多关注子女,多给予陪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情感层面需求如陪伴等方面的义务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该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填补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义务中的情感层面需求如关注、陪伴等方面要求的义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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