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市钦南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工作人员履职不力问题。2010年至2018年4月,钦南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原股长陆某、副股长杨某超在开展优抚工作中,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入户核实优抚对象的信息,入户抽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发现优抚对象张某某已死亡并及时减员核销,导致民政部门向张某某继续发放抚恤金共计164850元。2018年12月,陆某、杨某超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不符合规定发放的抚恤金全部退缴钦南区民政局。
二、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广西国营丽光华侨农场凤凰管理区干部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12年至2018年4月,凤凰管理区原党支部书记梁某成、主任李某江、文书兼会计陈某典、妇女主任韦某秀在协助广西国营丽光华侨农场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未能及时排查并上报低保人员死亡信息,致使26名低保人员死亡后不停保,家属继续领取低保金共计105382元。2019年1月,梁某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李某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某典、韦某秀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追缴死亡低保人员家属不符合规定领取的低保金上缴国库。
三、浦北县官垌镇甜竹村党支部原书记冯某荣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收受他人钱款问题。2012年至2015年,冯某荣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补助工作中,收取危改户宾某某2000元用于缴纳与冯某荣有利益关系人员应缴的社会抚养费;此外,在收取危改户黎某某缴交的8000元社会抚养费后,仅开具6000元专用收款收据,将余下的2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8年11月,冯某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钦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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