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10月22日晚,陈某与未成年人冯某约定一起吸食毒品。由陈某出资人民币100元,冯某根据陈某的要求向毒贩庞某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二人去到浦北县小江镇泰和大道陈某所开的338号房间内,使用吸毒工具一起吸食毒品。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益朋宾馆338号房间内将冯某当场抓获,并扣押吸毒工具一批。同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小江镇平马村委的一间民宅内将陈某抓获。经现场检测,陈某及冯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呈阳性。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容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可酌情对陈某从重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时,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吸毒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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