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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创] 关于网友反映报考驾校资格证迟迟不能参考相关问题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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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2016年4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相继出台了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其中第113项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决定》。国发20169号文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这两个法规,可以看作是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取消的后续衔接政策。关于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方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52号均做出配套规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修改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四、将第十三条中的“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将其中第(九)项内容修改为:“(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以上修改,意味着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最重要法规里面已经彻底删除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有关内容。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第(四)项中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删除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第(三)项。 以上修改,意味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中已经不再对教练员从业资格做出硬性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取消事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驾校可以自主聘任符合条件的教练员,之后向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还可以鼓励在职教练员职业化发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背景,我们还应该关注以下两则交通运输部最新政策精神: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召开部务会议,传达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部署交通运输行业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措施。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积极做好简政放权各项改革工作,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建设,大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推进交通运输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会议指出,本届政府以来,交通运输部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当前形势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明大局、顺大势,坚决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交通运输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实现交通运输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当好先行、作出表率。会议明确,部将进一步取消和调整部本级以及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于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环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应予以取消。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增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内生动力。会议强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简政放权各项改革工作,以从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权力管理向寓管理于服务转变为重点,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会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着眼于推动交通运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社会反映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要坚持把简政放权与提升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完善制度、提高效能,使交通运输部门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到位,促进形成诚信规范、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兼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在部职业资格中心调研时指出,更好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先行,迫切需要推进人、车、路、技术、环境、管理全要素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加强人这一核心要素建设,迫切需要发挥职业资格制度作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促进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刘小明要求,要统筹协调,加强与有关部委、部内有关司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协调,形成加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共识和合力;要突出重点,扎实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和考试考务规范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品牌建设、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和驾驶培训教练员等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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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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