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钦州港工作,户口在浦北,我现在钦州市买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交契税等都需要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可浦北县民政局每次就只给我开一份原件,为这事,我来来回回跑了5次浦北县民政局,我就想问问,是否有明文规定开未婚证明每次只能开一份原件?可我有同事朋友在钦州市区内开未婚证明,都可以同时开两份以上,难道属于钦州市管辖的浦北县与钦州市规定不一样吗?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办事要有理有据,而不是一味搪塞敷衍或者爱答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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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民政局关于“未婚证明在浦北为什么不能同时开几份问题”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作回复如下:
一、根据《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2]71号)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为:
1、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出具本辖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根据《意见》第五点的编号及存档“出具证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其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申请人声明书、委托书等材料留存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或一式两份的原件)一并归档”要求,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提供当事人一份原件。
浦北县民政局
2014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