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2567|回复: 2

财政部国税总局: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直接访问本页内容
发表于 2014-1-1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夫妻的共同财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victory: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浦北同城网 ( 桂ICP备14007640号-2 )

GMT+8, 2024-11-10 11:22 , Processed in 1.160023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pbtcw.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