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至目前我市已建立了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已日臻完善,惠及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社会保险为企业及其职工保驾护航 人社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经办涉及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为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发挥着保驾护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扎根企业、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等强力功能: (一)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高,相应享受养老金水平越高。我市养老金标准自2005年至今已连续19次调整,平均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至2023年调整后我市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约为2742元/月,能切实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 工伤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工伤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亡待遇约为100万元),能切实解决职工因工伤亡待遇问题。 失业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23年全区失业保险待遇最低标准达到1629元/月,我市平均失业保险待遇达到1699元/月,能切实解决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问题。 职工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企业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厅,及时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待遇。 (二)惠企政策 1.“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规定为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免申即享。 2.“降”:继续落实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至2024年12月31日。 3.“补”: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以上三项补助(补贴)。 二、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逾期缴纳须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为确保企业健康、长足发展,请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率如下表: | | | | | | | | 用人单位费率自2019年5月起由19%下调至16% | | | | 此费率为实行阶段性降费费率,正常费率为0.2%-1.9%,按八大行业确定各行业的费率 | | | | 此费率为实行阶段性降费费率,正常费率为2%(其中:单位1%、个人1%) |
(二)温馨提醒 1.已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之日即为社会保险登记日,企业申请的统一信用代码证即为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按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在收到本信函后,及时到企业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需补缴办理参保登记之前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时提供职工相关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4.企业应按月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跨月后未缴费的,即形成欠费,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已办理缓缴手续的除外)。 5.社保经办机构将对未参保缴费的企业依法实施重点检查,对逾期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将按规定提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或处理。 6.企业用工但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造成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7.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由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竭诚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 为企业提供更好、更快捷的服务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实现了常规业务“网上办”、现场业务“一窗办”、热门业务“全市通办”、部分业务“跨省通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跑腿越来越少、时限越来越短、办事越来越简单! 线上办理渠道:登录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网址:https://www.gx12333.net/)。 线下办理渠道: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社保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0777-8211003(浦北县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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