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生活 发表于 2017-12-22 17:17

浦北一干部在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被通报,为民办事、盖章等收费

【权威发布】钦州市通报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1.灵山县驻太平镇茂萱村第一书记叶某某、茂萱村党支部原书记黄某某因工作失职导致他人套取国家扶贫产业奖补资金问题。2016年至2017年,太平镇茂萱村委潘某某等5户贫困户借用他人养殖的牲畜套取国家扶贫产业奖补资金合计45000元。叶某某作为驻太平镇茂萱村第一书记,黄某某作为时任茂萱村党支部书记,未能认真核实贫困户申报奖补产业,导致他人套取国家扶贫产业奖补资金,严重影响惠民政策落实。2017年10月,叶某某、黄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浦北县北通镇博学村委原主任刘某某乱收费问题。2008年至2009年,时任北通镇博学村委主任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村民办事、盖章等事务中,收取家庭生活困难户办事费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共收取费用1100元。2017年9月,刘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钦南区尖山街道犁头嘴村委会违规使用集体资金支付个人养老保险费问题。2013年,时任尖山街道犁头嘴村党支部书记何某某、村委会主任余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梁某某、村委会副主任余某某、村委会妇女主任庞某某等村干部,在没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讨论决定使用村委会集体资金,为其5人购买由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2017年8月,何某某、余某某、梁某某、余某某、庞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退还给尖山街道犁头嘴村委会。
4.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党支部原书记黄某某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落实责任不力问题。2014年5月,大垌镇平山村党支部原书记黄某某在协助大垌镇政府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群众韦某某办理农村低保,在历年的复核续保工作中,没有及时核实报停其农村低保待遇。2017年6月,黄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福人在圩 发表于 2017-12-22 17:19

那么少?

安石细佬 发表于 2017-12-22 17:22

这种现象还是有的,就是大家不敢说而已

水库游人 发表于 2017-12-22 17:23

1100?你信吗?

符立锦 发表于 2017-12-22 21:23

其实盖新房子的人都知道,贪不贪(私下给福利)只有盖过新房的人知道,村民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思怡思睿 发表于 2017-12-22 21:36

天下乌鸦一般黑!

此生不换 发表于 2017-12-22 22:17

这样的公“馋”党员数不清

三合叉烧粉 发表于 2017-12-23 21:15

党内警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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